大陸地區人民某甲,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名義,經許可來臺,並取得依親居留身分。後經主管機關調查,有新事實足認甲乃與臺灣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主管機關對於某甲已經取得之「依親居留」許可,得為何種處理方式?
(A)撤銷其依親居留許可,並強制出境
(B)已取得之依親居留許可不受影響,亦不得撤銷或廢止;但得拒絕某甲日後申請長期居留
(C)不得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但得要求某甲重新進行面談
(D)無須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許可,逕行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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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6), B(51), C(21), D(32), E(0) #187821

詳解 (共 3 筆)

#300911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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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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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7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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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125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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