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上有所謂的「敦睦原則」,下列有關「敦睦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必須定期與地方開會討論協商
(B)中央對地方之行為必須依法處理
(C)中央之行為必須考慮到地方之利益
(D)中央對地方之行為必須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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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46), C(1430), D(28), E(1) #150704
統計: A(280), B(46), C(1430), D(28), E(1) #150704
詳解 (共 2 筆)
#119633
睦鄰原則、比例原則、便宜原則三者皆是實施地方自治監督,應遵守的法理(原則).
什麼叫做自治監督?也就是自治監督的意義為何.
中央對於地方政府的監督,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是"消極的監督",監督含有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視察、考核、監視和糾正等性質",目的在防範地方政府怠忽職務,或濫用自治權力,以維護地方人民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是"積極的監督",含有督促、指導和輔助的性質,目的在促使地方政府善用其自治權,努力地方建設事業,並輔助各地方自治團體的均衡發展,進一步促進國家的繁榮.
比例原則:自治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所採取的監督手段可能有很多種,而這些監督手段對於地方自治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干涉,因此,在監督手段的選擇裁量上應該受到"比例原則"的拘束.
包括了三個下位原則:適當性、必要性、比例性.
睦鄰原則:國家的行為必須顧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利益.具體來說,就是要求國家必須充分理解地方的處境,從事各種行為時,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意應加以充分的考量,並尊重"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也可說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而賦予國家的一種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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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46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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