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罷免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罷免制度為孫文先生所獨創,不見其他任何國家採取類似制度
(B)司法院解釋認為,原選區選民得針對其選區立委,就其依職權所為的言論及表決行為,進行罷免
(C)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代表制完全符合自由委任制的設計
(D)罷免制度是選民控制其代表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普遍見於民主國家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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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427), C(97), D(1425), E(0) #372567

詳解 (共 10 筆)

#456371
罷免制度並不是用來控制其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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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042
釋字401中規定:···民國八十年八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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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077

我想罷免應該是讓選民能夠依循的一種退場機制,好讓不適任的立委能提早被淘汰.-而非操控或利用與威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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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877

針對選項C,釋字499號解釋:按現代民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強制委任,即民意代表係代表全國人民,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原選區之選民亦不得予以罷免,但非謂民意代表行使職權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屬政黨之約束,況且我國憲法明定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與多數歐美國家皆有不同,就此而言,亦非純粹自由委任,從而尚不能以自由委任作為其違背議事規則之明文規定採無記名投票之正當理由。-->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我國立法委員與選民間的關係,非純粹自由委任。


針對選項B,釋字401號解釋: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其目的係為保障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不因其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決議而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此乃憲法保障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法律上責任。而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係憲法基於直接民權之理念所設之制度。依上述條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於就任一定期間後,選舉人得就其言行操守、議事態度、表決立場予以監督檢驗,用示對選舉人應負政治上責任。至提議罷免之理由,自無限制之必要。其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產生之當選人,因無原選舉區可資歸屬,自無適用罷免規定之餘地。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即係本上開意旨而制定。綜上所述,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認為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者,得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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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36
請問一個實例題,之前立法委員邱議瑩使用暴力,踢破法務部大門, 
因為好像不見有人要罷免她,她還囂張的說是行使職權,並申請"隨扈"。

像這種情形,選民要如何依法罷免她呢?她的言論和行為都已超出立委的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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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975
(B)選項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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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250

為什麼罷免不是用來控制民代?那它的功能是什麼?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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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150
這是現實與理想的差異....現代人常常把這種現象(跟認知不同的)推給....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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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058
話說有人知道為什麼D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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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4897
補充12樓,如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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