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關合意終止收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與未成年之養子女終止收養應聲請法院認可
(B)養父母離婚者得單獨與養子女終止收養
(C)養父母一方死亡者,他方亦得終止收養
(D)養父母均死亡者,養子女不得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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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63), C(36), D(1037), E(0) #35343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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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0之1 許可終止

I.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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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0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A正確)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C正確)
三、夫妻離婚。 (B正確)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民法§1080-1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D錯誤)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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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178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第 1080-1 條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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