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於 93 年 3 月結婚,96 年 3 月離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力所得扣除
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為 300 萬元;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無勞力所得,無債務,有因繼承取得之 900 萬元。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為 300 萬元
(B)乙得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為 300 萬元
(C)甲得向乙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為 600 萬元
(D)乙得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為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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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94), C(46), D(1081), E(0) #220401
統計: A(81), B(94), C(46), D(1081), E(0) #220401
詳解 (共 3 筆)
#337508
民法§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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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877
回樓上 因為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平均分配的財產阿
所以只有婚姻存續中的300萬元可以拿來分
300萬除2= 150萬, 各分得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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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717
請教一下B為什麼不可選呢?
900-300分配為600沒錯啊? 想不透為什麼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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