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僱於乙客運公司擔任公車司機,某日在依照路線載客途中,因過失撞傷路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可以只向甲請求賠償
(B)丙可以只向乙請求賠償
(C)乙賠償之後,原則上可以向甲主張求償
(D)甲乙對丙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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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4), C(98), D(548), E(0) #46112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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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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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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