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 50 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 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 50 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 30 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本案丙自己取得乙對甲地之地上權後,乙之地上權、丙的抵押權及丁之質權皆因混同而消滅
(B)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C)僅甲、乙之權利生混同之效力
(D)僅丙、丁之權利發生混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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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564), C(81), D(77), E(0) #220400

詳解 (共 5 筆)

#679238
甲有一土地,將地上權設定予乙,乙將地上權抵押給丙,
丙又以其向丁設定權利質權,丙最後取得地上權...
 
應該是762+763條吧?!
 
丙最後雖取得地上權,但其向丁設定的權利質權仍存續,
丁有法律上之利益,故物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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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31
丙自乙取得『權利抵押權』,後又將權利抵押權設定『權利質權』與丁
皆是用762條但書,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乙、丁)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生混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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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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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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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689
請問各位一個問題,
如果最後是丁取得了地上權,請問所有權力再丁身上是否混同? 我的理解是混同了!
請問是否有錯,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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