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該房屋因丙的過失被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
(B)乙得請求占有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依留置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C)甲得對丙行使的權利,僅能由乙代位行使之
(D)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甲賠償者,乙得請求丙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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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54), C(125), D(294), E(0) #232103
統計: A(30), B(254), C(125), D(294), E(0) #232103
詳解 (共 6 筆)
#1425755
我上面解答,只有貼上法條,但仔細的分析都可以看881條得知:
(A)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 →錯,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B)乙得請求占有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依留置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錯,是「依權利質權行使」
(C)甲得對丙行使的權利,僅能由乙代位行使之 →錯,881條第1項告訴我們,抵押物消滅,上面的抵押權「轉換為權利質權」非轉變為代位權或是其他權利,可以參考881條的立法理由「…至抵押物滅失後,如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抵押權人所得行使之權利不當然消滅,惟其性質已轉換為權利質權…」。
(D)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甲賠償者,乙得請求丙再賠償 →對,881第3項,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誤為清償(因為真正清償人為抵押權人,對其他人清償不生"清償"效果),對抵押人不生效,不生效依立法理由「…易言之,抵押權人如請求給付,給付義務人仍負給付之義務…」為需要再次向抵押權人清償
(A)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 →錯,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B)乙得請求占有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依留置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錯,是「依權利質權行使」
(C)甲得對丙行使的權利,僅能由乙代位行使之 →錯,881條第1項告訴我們,抵押物消滅,上面的抵押權「轉換為權利質權」非轉變為代位權或是其他權利,可以參考881條的立法理由「…至抵押物滅失後,如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抵押權人所得行使之權利不當然消滅,惟其性質已轉換為權利質權…」。
(D)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甲賠償者,乙得請求丙再賠償 →對,881第3項,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誤為清償(因為真正清償人為抵押權人,對其他人清償不生"清償"效果),對抵押人不生效,不生效依立法理由「…易言之,抵押權人如請求給付,給付義務人仍負給付之義務…」為需要再次向抵押權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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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075
民881Ⅱ 抵押權人乙 對於 抵押人甲 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 (甲對丙有損賠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即 乙對甲之抵押權,轉換為權利質權 (以甲對丙之損賠請求權 為標的物)
民881Ⅲ 給付義務人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向抵押人甲為給付,對於 抵押權人乙 不生效力。
即 丙對甲賠償,無法對乙的權利質權之行使造成影響。
故,抵押權人甲 仍得向 給付義務人丙 ,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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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535
| 第 881 條 |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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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05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像抵押人為給付者 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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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97
答案D根據民法899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乙不是要跟甲請求交付給付物或提存給付金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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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120
不太懂耶???為什麼D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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