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欲收養子女,對下列何者不得收養之?
(A)甲離婚後再娶乙女,而乙女與其前夫所生之子丙
(B)甲(年30歲)之父丁之弟戊(年僅5歲)
(C)甲之外甥己
(D)甲之姪女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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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976), C(58), D(91), E(0) #194772
統計: A(113), B(1976), C(58), D(91), E(0) #194772
詳解 (共 7 筆)
#517840
我的理解:
因為他們輩份相當,所以可以。
旁血六以內是輩分不相當才不行, (相當意指相當於父/子女之輩分)
就像B,他們輩分高低相反了(戊輩分更高啊,甲不能領養叔叔 ),輩分不相當。
因為他們輩份相當,所以可以。
旁血六以內是輩分不相當才不行, (相當意指相當於父/子女之輩分)
就像B,他們輩分高低相反了(戊輩分更高啊,甲不能領養叔叔 ),輩分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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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789
B. 戊雖然只有5歲,仍是甲男的叔叔 , 光是輩分就不適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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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791
C.D 旁系血親三親等 , 輩份相當 --> 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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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07
請問(C)(D)為什麼可以收養呢?他們是算旁系血親三親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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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171
A)1073-1第二款但書
B)1073-1第三款 旁系血親三親等,輩分不相當(戊是甲男的叔叔,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
C)1073-1第三款 旁系血親五親等,輩分相當
D)1073-1第三款 旁系血親五親等,輩分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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