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營當舖,乙持金錶典當,取贖期限為 3 月 5 日,至同年 3 月 8 日乙尚未取贖。下列有關甲、乙
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取得金錶所有權,乙不得請求返還
(B)甲雖取得所有權,但須扣除取贖價額及利息後,返還乙剩餘金額
(C)乙得繳清取贖價額及利息後,請求返還金錶
(D)甲應就乙之請求,延長取贖期限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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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99), C(386), D(26), E(0) #232104
統計: A(147), B(99), C(386), D(26), E(0) #232104
詳解 (共 1 筆)
#756473
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
民法第八九九條之二「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 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參考資料: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56
民法第八九九條之二「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 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參考資料: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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