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96 年 3 月起甲與丙(女)合意性交;乙自同年 6 月起與丁(男)合意性交。同年 7 月,
乙以甲丙合意性交向法院請求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請求判決離婚
(B)乙得請求判決離婚
(C)乙得請求判決離婚,及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相當贍養費之給與
(D)乙得請求判決離婚,及因判決離婚而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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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555), C(148), D(52), E(0) #220397
統計: A(117), B(555), C(148), D(52), E(0) #220397
詳解 (共 4 筆)
#247037
(D)乙與有過失,故不得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僅得請求財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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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32
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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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111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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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876
贍養費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都以請求人「無過失」為限,使得請求。本題乙有過失,故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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