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A)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B)出租人出賣基地時,得請求出租人一併出賣其房屋
(C)得請求出租人移轉基地所有權
(D)得請求出租人為基地抵押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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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9), B(189), C(26), D(68), E(0) #366084
統計: A(2019), B(189), C(26), D(68), E(0) #366084
詳解 (共 3 筆)
#750427
承租人/出租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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