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懸賞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懸賞廣告為共同行為
(B)懸賞廣告應以廣告之方式為之
(C)懸賞廣告應向特定人為之
(D)懸賞廣告定有期限者,廣告人原則上仍得隨時撤回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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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747), C(51), D(241), E(0) #366065
統計: A(108), B(747), C(51), D(241), E(0) #366065
詳解 (共 4 筆)
#602149
第 164 條
以 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第 165 條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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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449
3F有錯,
(A)懸賞廣告 為 契約行為
→∵ "完成 一定行為",so 為 要式契約
→∵ "完成 一定行為",so 為 要物契約
→∵ "給與 報酬" ,so 為 有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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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903
A 單獨行為:廣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164條
因此"無"行為能力人亦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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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27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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