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宣告監護之人,在監護宣告撤銷以前,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
(A)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有侵權行為能力
(B)雖然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仍然沒有侵權行為能力
(C)雖然行為時沒有識別能力,仍然有侵權行為能力
(D)不論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一律沒有侵權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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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3), B(34), C(210), D(130), E(0) #353449

詳解 (共 6 筆)

#915033
侵權行為能力
指為其民事不法行為之侵權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依民法第一八七條之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斷。故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則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節錄 程怡 2013法學大意P5-15


故受監護宣告而意識清醒之人:權力能力、行為能力、侵權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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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051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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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11
監護宣告而意識清醒之人:有權力能力、無行為能力、有侵權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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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269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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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560
民§187 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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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487
C為何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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