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共同合資購買五層樓房一棟,約定各管一、二、三、四、五樓,約定書並載明,將來分割時即以
分管約定為分割共有物之協議,16 年後戊逕自將五樓分管權出讓於惡意之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雖與戊成立買賣,但表示分管約定不能拘束他,故可取得一樓之分管權
(B)甲不贊同 A 之主張,而要求依分管協議為分割之登記,但丙以分割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C)戊讓與五樓,甲等四人無以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D) A 受讓一樓之目的不能達成時,A 不可以對戊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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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00), C(71), D(176), E(286) #220393
統計: A(80), B(200), C(71), D(176), E(286) #220393
詳解 (共 10 筆)
#307471
民法§823(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共有物分割之請求,性質乃形成權,但分割後之共有物分割登記請求權則為請求權。
依民法§125(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故B選項16年後,共有物分割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共有物分割之請求,性質乃形成權,但分割後之共有物分割登記請求權則為請求權。
依民法§125(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故B選項16年後,共有物分割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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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64
樓上~因為甲等五人做此約定即是第824條中的分割協議了,一旦做成分割協議,共有人彼此間即有"共有物分割登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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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469
A,還是有拘束
B,分割登記請求權(請求權)。15年消滅。
C,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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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288
關於B選項:甲不贊同 A 之主張,而要求依分管協議為分割之登記,但丙以分割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是甚麼意思?在哪一條?
請了解的同學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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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090
有點難懂,B為什麼是丙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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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59
這題真難理解…有人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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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724
a選項應是錯在A是惡意之受讓人,故其分管棄約對A還是有拘束力
可以參考這1個判例,跟解釋
1.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0六五號判例謂「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之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0六五號判例,認為『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之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就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而言,固有其必要,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首開判例範圍內,嗣後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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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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