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變成無 黨籍
(B)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D)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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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2), B(2084), C(2082), D(457), E(0) #1720351

詳解 (共 10 筆)

#2547150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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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208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B)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D)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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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005

TO 5F:

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就是喪失「黨籍」才會喪失「民代資格」的;
你特別括號強調「不是喪失黨籍資格」很奇怪,
因為如果他還有黨籍,他就不會喪失民代資格了。

(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不分區中央民代) 事情發生的順序是這樣:「政黨被解散」→「不分區民代失去黨籍」→「不分區民代喪失民代資格」


這個用實例想一下就很好記憶:

例如幾年前之前馬英九要開除王金平的國民黨黨籍的時候,王金平為什麼立刻跑去法院申請假處分,保留黨籍,

因為王金平是國民黨的不分區立委,他如果被退出國民黨,不會變成無黨籍立委,而是會喪失立委資格。
(這兩件事是會連在一起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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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904

政黨違憲判定裁定----3/4出席、1/2同意

政黨違憲辯論判決—3/4出席、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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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581
後面的捧油注意 這部法即將改為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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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920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者,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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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319

是的,沒錯,(A)沒有"錯",但它不夠正確。

考卷開頭都會告訴你「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選項特地強調了「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
就是想要考法條強調的不分區立委失去黨籍的效果=失去立委資格

5F改正選項的方式是對的,但特地括號強調的「不是喪失黨籍資格」邏輯上不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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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738

5ecf9161dca6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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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5415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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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429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第30條)
(B)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第32條)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第24條)
(D)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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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808248
未解鎖
第 26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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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94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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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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