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下列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A)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 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B) 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C) 消費者因同一之原因事件所提起之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 人數不足20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D)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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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673), C(308), D(386), E(37) #619194
統計: A(228), B(673), C(308), D(386), E(37) #619194
詳解 (共 8 筆)
#1664923
故意-->5倍
重大過失-->3倍
過失-->1倍
修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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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265
| 第 50 條 |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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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266
| 第 51 條 |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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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261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 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 ,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 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 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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