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依民法規定,和解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B)和解之一方為受輔助宣告人,而未得其輔助人之同意者
(C)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D)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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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 B(311), C(548), D(504), E(0) #2457155
統計: A(459), B(311), C(548), D(504), E(0) #2457155
詳解 (共 4 筆)
#4810650
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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