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甲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有負債 400 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甲生前曾因乙之結婚贈與 60 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應繼遺產為 660 萬元
(B)本題依法乙繼承 270 萬元,丙繼承 330 萬元
(C)乙、丙之特留分各為 165 萬元
(D)甲生前立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乙、丙得行使扣減權
(A)甲之應繼遺產為 660 萬元
(B)本題依法乙繼承 270 萬元,丙繼承 330 萬元
(C)乙、丙之特留分各為 165 萬元
(D)甲生前立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乙、丙得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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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231), C(481), D(206), E(1) #2043146
統計: A(460), B(231), C(481), D(206), E(1) #2043146
詳解 (共 1 筆)
#6012666
(不喜勿噴,純屬各人見解,若有誤歡迎批評指教。)
依題目敘述應該適用於民法 1138條、1144條、 1173條,此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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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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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A): 1000(萬)-400(萬)+60(萬) = 660(萬)
(B): 乙的部分先前已給,所以是:
660/2=330,但須扣除結婚贈與 60的部分,所以等於 270
(C): 因為乙、丙皆為甲的子女,所以應該為 1/2,330
(D):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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