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下列應遵守程序之敘 述,何者正確?
(A)得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B)得通知其指定之律師
(C)應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D)其時間自到達勤務處所起,不得逾 3 小時
(E)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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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3), B(1144), C(2733), D(627), E(2762) #1590123

詳解 (共 9 筆)

#2682505

(A)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

(B)通知其指定之律師  ---->

但其實(A)和(B)該寫在一起,應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D)其時間自到達勤務處所起,不得逾 3 小時 ----> 攔停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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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069
按內政部警政署93年4月7日警署行字第 0930062896 號函,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警察將人民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應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準此,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有通知其指定 親友或律師之義務;人民則有親友或律師之指定權。是 以,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應即時告知其有指定親友或律師之權,以便執行通知;而既然是義務,也是人民應享有之權利,就沒有裁量的餘地,是『應』而非『得』,所以選項A.B均不得選,請更改答案為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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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29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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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278
原本答案為A,B,C,E,修改為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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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831
D)自攔停時起,不得逾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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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545
真箭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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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460

(A)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不正確

 

 

 

(B)通知其指定之律師

 

不正確

 

 

 

V(C)應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正確

 

(D)其時間自到達勤務處所起,不得逾 3 小時

 

不正確

 

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V(E)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E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D  ,並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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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510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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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1867

AB糾結了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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