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告訴乃論之罪,有關被害人提出之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法之告訴,為偵查機關發動偵查權之原因之一
(B)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時,偵查機關不得先行偵查
(C)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依自己之意思決定提出告訴,不受被害人是否告訴之意思拘束
(D)被害人向司法警察機關報案,即生合法告訴之效力
(E)被害人如不知犯人為何人,則無法提出合法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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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7), B(203), C(1307), D(746), E(84) #2919797
統計: A(1457), B(203), C(1307), D(746), E(84) #2919797
詳解 (共 3 筆)
#5645632
D.被害人必須有請求追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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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957
告訴乃論罪:例如公然侮辱、毀損等,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若不知道犯嫌,仍可先報案。
非告訴乃論罪:例如重傷害,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補充
一、何謂「告訴」?
(一)告訴是指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例如向偵查機關表示我要提出告訴、我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我想要告他等語,這些都是有表達訴追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表示依法處理、沒有意見等語,則難以認定有訴追的意思表示。
(二)必須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提出告訴,例如檢察官、司法警察(警察局、派出所、調查局、海巡署、憲兵隊)
(三)告訴人:已經提出告訴之人,稱為告訴人(前提:必須先有被害人)。
1.犯罪之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
3.如果被害人已死亡,可以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
4.其他法律規定。
二、被害人與告訴人有何不同?
(一)因犯罪而直接受害的人,如果沒有提出告訴,則只是被害人,而不是告訴人,並無刑事訴訟法上告訴人的地位,必須提出告訴,才有告訴人的地位。
例如:遭受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之後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當時還不知道參與詐欺集團犯罪實際為何人,但仍可以在製作筆錄時說我要提出告訴、我要對涉嫌犯罪的人提出告訴、有查獲到是何人詐騙我要提告等語,因此,如果日後有查獲到集團成員(首腦、收水、車手、收簿手)、提供帳戶之人,都可以認為已經對這些犯罪參與者提出告訴。但如果沒有提出告訴,則只是被詐欺之被害人而已。
(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獨立提出告訴的情形,或被害人死亡由特定親屬提出告訴的情形,這些告訴人並非被害人本人,但在刑事訴訟法具有告訴人的地位。
出處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1166801/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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