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下列有關工友服務相關事項之敘述,何者與工友管理要點不符?
(A)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
(B)工友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C)工友離職時,各機關應請其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回
(D)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不能到工服勤而留職停薪者,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 30 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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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446), C(738), D(2175), E(30) #1327972
統計: A(240), B(446), C(738), D(2175), E(30) #1327972
詳解 (共 8 筆)
#1520387
D 20日
46
0
#4287055
(c)原本有在工友管理要點中,修法後將其刪除
21
0
#5020735
工友管理手冊
七
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致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經以當年度事假及休假抵充後仍不足者,應予留職停薪,期間至羈押、拘役、勞役或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為止。但工友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依其意願辦理退休。
留職停薪之工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留職停薪無確定期間或期間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已消滅者,工友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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