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 下列那些是農會會員法定出會情形?
(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B)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
(C)理事會除名。
(D)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E)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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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9), B(4564), C(1663), D(907), E(4544) #3173253
統計: A(959), B(4564), C(1663), D(907), E(4544) #3173253
詳解 (共 4 筆)
#6428605
農會法
第 18 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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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071614
《農會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即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3.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4.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5.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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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詳細分析
我們將逐一比對選項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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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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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與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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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法定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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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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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九款,這是不得登記參選農會會員代表的資格限制。它並非《農會法》第十八條列舉的會員強制出會(喪失會員資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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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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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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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這是基層農會的屬地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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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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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理事會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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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會員經除名者為出會。除名是一種剝奪會員資格的懲罰性處分,屬於法定出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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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概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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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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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八款,這是不得登記參選農會會員代表的資格限制。它並非強制會員出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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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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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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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會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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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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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項 (C) 的澄清(理事會與除名權限)
正如您先前指出的,選項 (C) 雖然提到了「除名」這個法定出會原因,但指稱由「理事會」除名,這與法規規定的權責劃分不符:
1. 除名事由: 依《農會法》第十七條,會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危害農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2. 決議機構: 依《農會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會員之處分」(包括除名)屬於重大事項,須經全體會員 (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決議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3. 理事會職權: 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理事會的職權是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負責執行已發生的出會事實(例如確認大會除名決議的執行),但不具備直接懲罰性除名的決議權。
因此,如果該題為嚴謹的法規題,雖然「除名」是法定出會原因,但「理事會除名」的說法並不正確。然而,若題目設計的目的是要找出《農會法》第十八條列舉的各種出會原因,則「除名」仍應被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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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996441
C陷阱
第 18 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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