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關於被告之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B)對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須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始能認定
(C)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方式,應採自由證明程序
(D)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
(E)前述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而言,
自白為主要證據,證明力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其證明力較
為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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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0), B(407), C(1036), D(1723), E(286) #2203826
統計: A(1690), B(407), C(1036), D(1723), E(286) #2203826
詳解 (共 2 筆)
#4637159
第 156 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A)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D)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C)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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