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 位於偏鄉的北北國小,每年級學生平均人數不到 4 人,老師們向李校長反映班級學生少, 同學間缺少互動,有礙學習。李校長為了轉化此困境,建議進行混齡教學。北北國小欲進行混齡教學,可以以下列哪項法規為依據?
(A) 《國民教育法》
(B) 《教育基本法》
(C)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D)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
統計: A(1967), B(2679), C(9148), D(5061), E(226) #2349555
詳解 (共 10 筆)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 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 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 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 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 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 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 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 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 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 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 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改制成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 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二、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 制裁撤(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 三、分校: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公立 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 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 ,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 四、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 於本校,並得配置教師若干人之教學單位。 五、學部: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 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 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 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 齡教學;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於自治法規中規定,學生不足一定人數者不予 成班。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委託私人辦理之事項,得 給予經費補助。 |
法規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
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 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
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
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第4條
1.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
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
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2.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
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於自治法規中規定,
學生不足一定人數者不予成班。
3.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委託私人辦理之事項,
得給予經費補助。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公布)
第 二 條
規模較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下列學校:
(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
(二)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二十五人。
混齡教學:指於同一節課在同一教學場域中,將不同年級之學生合班,進行跨年級教學。
混齡編班:指將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所定各教育階段內,其同一學習階段或相鄰之二個年級,為進行混齡教學而編制為一個跨年級之班級。
第 四 條
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之合班人數,以不超過十六人為原則
應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劃之期程提出混齡教學實施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議決後,併課程計畫,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混齡教學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施之學習領域。
二、學生之年級及人數。
三、教師具備之相關專業知能。
四、教學方式、教材及評量。
五、課表之彈性調整。
六、教師授課節數或減授基本教學節數之計算方式。
七、協同教學之必要性及實施方式。
八、協助推動混齡教學之人力配置及工作。
九、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 七 條
教師實施混齡教學者,其授課節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由教師一人實施者,每節混齡教學節數至少以一點五倍計算實際授課
節數;其合計不足一節者,以一節計算。
二、由教師二人以上實施協同教學者,各該教師混齡教學節數,均以實際授課節數計算。
第 八 條
教師協助辦理混齡教學、混齡編班之課程與教學模式研發、教材編製或其他相關事項者,得經課發會議決後,減授節數。
答案改成cd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