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於 A 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所在位置之 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然甲於他日取回先前安裝衛星定位器過程中,為A察覺 而遭現場壓制並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蒐集定位資料屬偵查職權
(B)甲蒐集定位資料屬依法行為
(C)甲蒐集定位資料屬強制處分
(D)甲蒐集定位資料屬勘驗行為
(E)甲蒐集定位資料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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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324), C(970), D(24), E(321) #1820314

詳解 (共 4 筆)

#2894748
現行法並無警察實施 GPS 犯罪偵查之明文規範;若依「強制處分定原則」私自實施者為違法行為;依實務見解,GPS 偵查乃特殊形態之強制處分非屬勘驗;若恣意實施,其蒐集之資料則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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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667
修法了答案應該改為ABCE第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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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982

有關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

宇第110號判決,對於二位海巡署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人員,為偵辦走私案件,執行職務時於嫌犯所使用之車輛安裝 GPS 追蹤器蒐證之行為,以刑法 315-1 妨害秘密罪判決拘役 40 日,妨礙秘密罪本為二審判決即定讞罪名,本案因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加重處罰,檢方得以再為被告利益上訴最高院。最高院指二審判決主要基

於保護隱私權,但沒說明行車軌跡等定位資訊為何屬於非公開活動,惟認為被告

身為司法警察人員應加重其刑,改判為拘役50日,上訴最高等法院駁回定讞,對我國偵察機關俠用 GPS 追蹤器蒐證之偵查方法,劃下一條紅線。本案是最高法院

首度針對公權力運用 GPS 定位追蹤偵察方法提出明確之法律見解,但我國「通訊

監察及保障法」尚未規範司法機關如何運用 GPS 追蹤器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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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0742
已修法,參刑事訴訟法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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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98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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