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傳聞證據應予排除之理由為何?
(A)不能透過偽證罪來擔保證人的真實陳述
(B)為違法取得之證據
(C)不能透過交互詰問來排除證人的謬誤陳述
(D)無證據能力
(E)可信性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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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5), B(295), C(1566), D(629), E(1368) #2203828
統計: A(1395), B(295), C(1566), D(629), E(1368) #2203828
詳解 (共 3 筆)
#5982172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由於該等供述證據欠缺可信度、欠缺程序擔保等,使用該證據之風險極高,故原則上傳聞證據應予排除,不得以該證據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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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218
傳聞證據的四大問題在刑事訴訟中指其可信度低、欠缺對質權、缺乏程序保障和可能被誤用的風險,主要來自於非在法庭上、非由證人親口陳述的內容(例如警詢筆錄、聽說的事),易有加油添醋、被誤傳或被誘導的可能,因此我國法律原則上將其排除,除非有特殊法定例外或補強證據,否則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
C因為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採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的原則,而傳聞證據屬於間接的、沒有出現在法庭上的證據,而牴觸這兩個重要原則。除此之外,也可能影響到被告對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利。
E人的陳述可能會與事實有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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