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甲、乙二人共同強盜並當場殺害丙,甲住所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強盜罪起訴甲,一週後犯罪地所屬法院檢察官又以殺人罪起訴甲、乙二人,就此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二個案件
(B)共有三個訴訟關係
(C)共有二個訴訟程序
(D)甲住所地法院應就甲、乙強盜殺人之事實審判之
(E)犯罪地法院應就乙強盜殺人之事實審判之,就甲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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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5), B(1214), C(1307), D(388), E(1092) #654799
統計: A(1235), B(1214), C(1307), D(388), E(1092) #654799
詳解 (共 6 筆)
#1148048
(A)案件=人+犯罪事實。兩個案件→甲+強盜殺人,乙+強盜殺人
(B)訴訟關係→甲住所地、乙住所地、犯罪地
(C)兩個訴訟程序→甲住所地起訴甲,犯罪地起訴甲、乙
(D)依267條及266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起訴效力不及於被告以外之人。甲案及乙案之犯罪事實皆為強盜殺人,因此,無論檢察官起訴的是強盜或殺人,效力皆及於整個犯罪事實(即強盜殺人)。甲住所地檢察官並未起訴乙,因此起訴效力僅及於甲。
(E)依第8條,同一案件數法院管轄競合,由繫屬在先者審判。因此,甲住所地及犯罪地之法院雖都具管轄權,但甲住所地先於犯罪地一周管轄甲之案件,因此甲案應由甲住所地審判;犯罪地法院則依303條1項7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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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871
(A)兩個案件--殺人、強盜
(B)三個訴訟關係--甲住所地、乙住所地、犯罪地
(C)兩個訴訟程序--結合犯、競合管轄(釋字49號)
(D)(E)依釋字49號解釋,得各自審判,只要不重複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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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099
二個案件→偵審甲、偵審乙;三個訴訟關係→強盜罪起訴甲、殺人罪起訴甲、殺人罪起訴乙;二個訴訟程序→甲住所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強盜罪起訴甲(第一審程序)、犯罪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甲、乙二人(第一審程序);甲住所地法院不得審判乙強盜殺人犯罪事實,因為檢察官沒起訴(刑訴266、268);犯罪地法院對於甲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乃因甲犯罪事實已由甲住所地法院受理繫屬在先,符合刑訴8前段規定,犯罪地法院自依刑訴303第7款規定,不得為審判,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換言之,檢察官可以盡情到處起訴,法院則要自作繫屬先後有無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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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278
最佳解答的釋字49是《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之法律性質暨其責任要件各如何?》 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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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739
(A)共有二個案件(O;1.甲強盜殺人,2.乙強盗殺人,共2個案件)
(B)共有三個訴訟關係(O;訴訟關係指案件經起訴而繫屬法院。1.甲強盗殺人案由甲住所地檢察官起訴。2.甲強盗殺人案由犯罪地檢察官起訴。3.乙強盗殺人案由犯罪地檢察官起訴。共3個訴訟關係)
(C)共有二個訴訟程序(O)
(D)甲住所地法院應就甲、乙強盜殺人之事實審判之(X;甲住所地檢察官僅起訴強盜罪[含殺人事實,公訴不可分原則],故其法院僅得審理甲強盜殺人案[不告不理原則]
(E)犯罪地法院應就乙強盜殺人之事實審判之,就甲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O;甲強盜殺人案已由住所地法繫屬在先審理,故應為不受理判決[一事不再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 (起訴對人的效力)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 (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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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7316
D有沒有牽連管轄可以審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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