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處方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民健康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個月,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 逾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該醫療服務
(B)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日份至多為 90 日;同一處方箋,應分次調劑
(C)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7 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D)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超過 1 個月,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但當 次之全部給藥量以 2 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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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4), B(1071), C(193), D(398), E(62) #406836
統計: A(834), B(1071), C(193), D(398), E(62) #406836
詳解 (共 10 筆)
#2903770
統整各選項
(A)全民健康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個月,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 逾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該醫療服務
(B)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日份至多為 90 日;同一處方箋,應分次調劑
(C)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D)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超過 1 個月,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修正日期:107/04/27】
第22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之用量規定如下:
一、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
二、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慢性病範圍之保險對象,除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液,按病情需要,得一次給予三十一日以下之用藥量外,其餘按病情需要,得一次給予三十日以下之用藥量。
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前款規定,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
一、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
二、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慢性病範圍之保險對象,除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液,按病情需要,得一次給予三十一日以下之用藥量外,其餘按病情需要,得一次給予三十日以下之用藥量。
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前款規定,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
第2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付處方後,保險對象應於下列期間內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預約排程或接受醫療服務,逾期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受理排程或提供醫療服務:
一、排程檢驗、檢查處方:自開立之日起算一百八十日。
二、排程復健治療處方:自開立之日起算三十日。
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
四、其他門診處方及藥品處方箋:自開立之日起算三日。
前項期間遇有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之。
第24條
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第25條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
一、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
二、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三、罕見疾病病人。
四、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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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746
(C)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4條: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D)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4條: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籤之總給藥量
(D)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4條: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籤之總給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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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367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第 23 條 | 本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一般處方箋為三日(遇 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 ;處方箋逾期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 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前條規定。 |
| 第 24 條 |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 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前項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國 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 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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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942
(c)是改成10天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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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06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已於101年11月6日正式發布修正,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但為增加慢性病患就醫、領藥便利性,保障民眾醫療權益,特別明定2項相關條文自發布日(11月6日)起實施,內容如下:
(1) 長期服藥、無法親自就醫的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經診治醫師認定;或為出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及經健保局認定的特殊情形,只要提供切結文件,即可委託他人向相醫師陳述病情,開給相同藥物。
(2)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的慢性病人,如有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自行提供切結文件,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原規定自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起放寬為10日起,即可開始領取第2次或第3次用藥。
(1) 長期服藥、無法親自就醫的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經診治醫師認定;或為出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及經健保局認定的特殊情形,只要提供切結文件,即可委託他人向相醫師陳述病情,開給相同藥物。
(2)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的慢性病人,如有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自行提供切結文件,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原規定自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起放寬為10日起,即可開始領取第2次或第3次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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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110
建議本題修改如下:
35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處方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民健康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個月,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 逾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該醫療服務
(B)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日份至多為 90 日;同一處方箋,應分次調劑
(C)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7 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D)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超過 1 個月,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但當 次之全部給藥量以 2 個月為限
35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處方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民健康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個月,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 逾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該醫療服務
(B)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日份至多為 90 日;同一處方箋,應分次調劑
(C)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7 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D)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超過 1 個月,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但當 次之全部給藥量以 2 個月為限
專技高考◆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 100-1-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9827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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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469
這樣改的話A也正確吧
答案應該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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