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 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規定,下敘述何者正確?
(A)該要點係屬法規命令
(B)該要點係屬行政規則
(C)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D)防護型應勤裝備亦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其他器械類」之「應勤器
械」之一
(E)該要點所稱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
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
統計: A(91), B(2364), C(2133), D(531), E(2256) #1802491
詳解 (共 7 筆)
- 防護型噴霧器(辣椒水)使用之依據及注意事項: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之規定,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次按「警察勤務條例」第23條之規定,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是以,內政部警政署於105年11月10日函頒「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規範並授權員警為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及保護社會安全時,得合理合法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惟使用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 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認為以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制止為適當時,即得使用。
-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應先口頭警告相對人,仍不聽從時,即得使用。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 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
- 於制止或施用警銬逮捕相對人後,避免其臉部接觸地面影響呼吸。
- 應注意風向及其他足以影響他人之情事。
- 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防護型應勤裝備是規範在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此標準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
【公布日期】105.11.10 【公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因此不是警察命令!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1050164333號函規定
X(A)該要點係屬法規命令
V(B)該要點係屬行政規則
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
(行政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除外其餘為行政規則。
V(C)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 第 5 點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X(D)防護型應勤裝備亦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其他器械類」之「應勤器械」之一
不是
應勤器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V(E)該要點所稱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
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 第 2 點
本要點所稱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
「防護型應勤裝備」是規範在「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此法規命令「標準」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206&flno=3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3 條
(警政署定之,因此不是警察命令!)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1件。
二、防彈頭盔:每2人配發1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1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1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1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1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206&flno=1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1 條
(警政署定之,因此不是警察命令!)
I. 本標準依警察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II.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之配備,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6&flno=23
警察勤務條例 第 23 條
I. 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II. 前項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