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女性受僱者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B)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7 日
(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D)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雇主不能以生理假為由,減少薪資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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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91), C(44), D(172), E(0) #1729120
統計: A(365), B(91), C(44), D(172), E(0) #1729120
詳解 (共 6 筆)
#4359333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A)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B)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C)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D)減半發給。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D)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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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674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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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2545
自111年1月18日起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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