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 意思,採取下列何種身體跡證?
(A)毛髮
(B)指紋
(C)照相
(D)唾液
(E)測量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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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1676), C(1670), D(433), E(1642) #2203832

詳解 (共 5 筆)

#3987362
刑事訴訟法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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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077
試題疑義釋疑結果總說明 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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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453
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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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594
新修正205-2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 、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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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9473

刑事訴訟法§205-1:鑑定許可書
經  官、察官  許可  可以採  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
刑事訴訟法§205-2:拘.捕前置
不用採、拔東西(拔毛、抽血、口水啥的) → 可以為之
採、要拔就要 → 「有相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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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55080
未解鎖
釋疑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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