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關於《刑事訴訟法》中科技偵查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可逕行實施科技偵查,無須法院許可
(B)許可書應記載受調查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C)科技偵查所得資料,與本案無關者,一律應予銷毀
(D)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位置,應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E)經法院核發許可書實施之科技偵查結束後,執行機關應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通 知受調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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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669), C(280), D(761), E(782) #3440235
統計: A(202), B(669), C(280), D(761), E(782) #3440235
詳解 (共 4 筆)
#6571133
比較不熟的應該是這個
第 153-5 條第一項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犯之法條。
二、受調查人或物。但受調查人不明者,得不予記載。
三、使用之調查方法及使用該方法調查得取得之標的。
四、前款之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方式。
五、執行機關。
六、實施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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