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甲夥同乙共同傷害丙致使丙臉部受傷、新配的眼鏡也被打破,1 週後甲又持球棒前往丙家搗毀
電器,丙向警察提起甲傷害告訴,警察將該案移送檢察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得就甲毀損丙電器的部分提起公訴
(B)檢察官就甲傷害丙的部分提起公訴時,法院得就甲毀損丙電器的部分審判之
(C)檢察官得就乙傷害丙的部分提起公訴
(D)檢察官得就甲毀損眼鏡的部分提起公訴
(E)檢察官就甲傷害丙的部分提起公訴時,法院得就乙傷害丙的部分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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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240), C(2303), D(1709), E(998) #2203835
統計: A(248), B(240), C(2303), D(1709), E(998) #2203835
詳解 (共 5 筆)
#3936154
E應該是在考刑訴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以外之人,故法官依刑訴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判決,而法院不得判決乙傷害丙的部份吧。
即便告訴不可分致丙告甲效力及於告乙,但起訴又是另外一回事。
自己的理解...若有誤請不吝糾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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