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5.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下列那些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最輕本刑為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B)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C)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D)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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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128), C(589), D(697), E(0) #3381156
統計: A(240), B(128), C(589), D(697), E(0) #3381156
詳解 (共 5 筆)
#6394414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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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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