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民法第164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 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誰取得報酬請求權?
(A)完成之人均有報酬請求權
(B)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
(C)完成之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D)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之人無法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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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558), C(101), D(10), E(0) #3381117
統計: A(143), B(558), C(101), D(10), E(0) #3381117
詳解 (共 10 筆)
#6473910
民法第164條規定的是關於懸賞廣告的效力,也就是說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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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若有多人先後完成該行為,則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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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多人共同或同時完成,則由所有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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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2267
民法第 164 條
1.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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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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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366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64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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