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民法第127條規定,下列那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A)利息
(B)紅利
(C)飲食費
(D)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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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39), C(533), D(113), E(0) #3381120
統計: A(77), B(39), C(533), D(113), E(0) #3381120
詳解 (共 10 筆)
#6316671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27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情況描述,某甲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填入虛假的課程數量,並將多出來的費用中飽私囊,這屬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行為。
民法§127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情況描述,某甲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填入虛假的課程數量,並將多出來的費用中飽私囊,這屬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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