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其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
(A)與父母均分
(B)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C)為遺產之三分之一
(D)為遺產之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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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662), C(41), D(41), E(0) #3381119
統計: A(28), B(662), C(41), D(41), E(0) #3381119
詳解 (共 8 筆)
#6316669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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