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7.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那些財產不在此限?
(A)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B)慰撫金
(C)夫婚後銀行存款產生之法定孳息
(D)父母贈與妻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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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4), B(607), C(98), D(612), E(0) #3381158
統計: A(664), B(607), C(98), D(612), E(0) #3381158
詳解 (共 5 筆)
#6394459
民法第1030條之1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A)或其他無償取得(D)之財產。
二、慰撫金(B)。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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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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