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8.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的情形,下列那一項敘述有錯誤:
(A)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規定者
(B)經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C)因自殺所生之醫療費用
(D)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請領殘廢給付後,再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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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380), C(2413), D(1437), E(46) #190405

詳解 (共 10 筆)

#1475286

最佳解應該改掉吧,法規都修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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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73

C、D皆錯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3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序文酌作修正。   二、被保險人雖已領取殘廢給付,惟同一傷病如有繼續治療需求,原條文第一款規定似欠合理,爰刪除之。第二款遞移為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確保保險醫療資源之合理使用,爰增列第二款規定,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之醫療費用,不予給付。   四、第三款規範範圍應包含特材,爰予修正。   五、原條文第四款規定過於寬泛,爰依實務酌作修正,使臻明確。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89:1804289383:f:NO%3DE01189*%20OR%20NO%3DB01189$$11$$$PD%2B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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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23
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 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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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44

自殺 所生醫療費用~~~還是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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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34
§53(100.6.29)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 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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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856
舊法刪除: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請領殘廢給付...

(共 5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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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982
To 23F 你貼的是舊法(最佳解為舊法)
新法請參考11F以及修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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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13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的情形,下列那一項敘述有錯誤: 
(D)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請領殘廢給付後,再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D)乃全民健保舊法§41第1款之規定,現行§53已刪除,立法理由參11F,故,CD皆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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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85
雖然是自殺,但因是身體有受到傷害,醫生產生醫療救治,健保還是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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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24
所以答案現在是C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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