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80條有關司法權獨立之規定,係屬制度保障
(B)法官有終身職保障規定,旨在藉以維護審判獨立
(C)司法院所為司法行政監督措施,若未影響法官身分權益,亦不影響審判獨立,即非法之所禁
(D)依法院組織法所設之庭長係屬憲法所保障之法官,司法院以行政命令使法官免兼庭長,係屬違憲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82), C(142), D(1044), E(0) #190387

詳解 (共 6 筆)

#393153

D是合憲不是違憲阿

.釋字539 法院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95
3
#169535


庭長是法官沒錯~但庭長這職位有點像一個行政小主管一樣~

司法院是可以以行政命令解除庭長職物的~因為屬於不會涉及到其法官身分和其應有權益的人事行政行為  所以並不會違憲喔!

43
4
#2444561

(C)、(D)看釋字539號:高地院庭長調任要點是否合憲?合憲。

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

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各該審級法官兼任。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庭長監督各該庭(處)之事務,係指為審判之順利進行所必要之輔助性司法行政事務而言。

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與庭長職務之屬於行政性質者有別,足見庭長與審判長乃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

法院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15
2
#3383432
審判長和庭長的差別!!一、 「審判長」是...
(共 4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3355759

合憲

0
0
#169419

D錯在哪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