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1 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言論自由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言論自由具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
(B)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得以法律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
(C)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誹謗罪之規定,可以通過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檢驗
(D)行為人對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E)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可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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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12), C(315), D(743), E(750) #627875

詳解 (共 5 筆)

#1414368
關於誹謗罪,考最多就是這一點: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即【不是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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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988

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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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22
看到花煞煞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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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982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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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2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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