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5 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丙在外接應。 得手後,於離去時被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應成立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B)因甲已經著手實行,與乙、丙成立共同正犯
(C)甲、乙、丙成立共同竊盜未遂罪
(D)甲、乙、丙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
(E)乙、丙未出現在犯罪現場,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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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90), C(394), D(143), E(454) #1646927

詳解 (共 5 筆)

#2730524
甲已經著手行竊,乙、丙在外接應係屬整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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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873

(A)乙、丙應成立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因乙丙有到場實行,共謀指著手實行時未到場,僅參與謀議 
(B)因甲已經著手實行,與乙、丙成立共同正犯(參刑法28、321) 
(C)甲、乙、丙成立共同竊盜既遂罪(同上) 
(D)甲、乙、丙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同上) 
(E)乙、丙出現在犯罪現場,
成立犯罪:因乙丙有到場實行(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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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948
A
刑法第28條所謂「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不以構成要件行為為限,亦包括「非構成要件行為」。乙、丙雖未實行竊盜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惟把風亦屬共同實行犯罪,應屬實行共同正犯,非共謀共同正犯。

B
共同正犯著手之判斷,實務採整體理論,共同正犯一人著手於構成要件行為,全體共同正犯均著手。

C
竊盜罪於剝奪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時已屬既遂,非必須穩固持有,且甲、乙、丙結夥三人共同犯之,應論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30條及第321條第4款參照)。

D
同上所述,應論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

E
乙、丙僅係實行「非構成要件行為」,非不在犯罪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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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1624
樓上眼鏡哥~ 選錯誤的呀! D當然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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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777

為什麼答案最後沒有(D)?他們不是三人結夥犯竊盜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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