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刑法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後法律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
(B)刑法採屬地主義為原則,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必須刑法有特別規定者,始有刑法的適用
(C)空白刑法的實質內容有變更,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屬行為後法律變更,依從舊從輕原則處理
(D)在位的總統犯罪,亦有刑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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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4), C(488), D(95), E(0) #1646867
統計: A(9), B(44), C(488), D(95), E(0) #1646867
詳解 (共 5 筆)
#5041797
(C)空白刑法的實質內容有變更,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屬行為後法律事實變更,不能依從舊從輕原則處理
學說有法律變更說和事實變更說,實務採事實變更說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093號判例、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52年釋字第103號解釋)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變更,乃專指「刑罰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者而言,填補空白刑法之法令若為變更,並不是刑法條文本身之變更,僅是該「填補空白刑法」之部分為認定上之變更;是故,該處變更為法條外之事實認定上之變更,故只能對變更後之將來案件事實發生效力,並不影響行為人於變更前業已成立之犯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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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989
補充(D)
依釋字第388號解釋,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
暫時不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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