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累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以前犯罪曾受徒刑或拘役的執行
(B)前次所受刑罰之犯罪,不以故意犯為限
(C)須前次所受的刑罰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赦免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D)須前所犯之罪係受本國法院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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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242), C(37), D(66), E(0) #1646869

詳解 (共 6 筆)

#2935523

小整理

累犯

1.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2.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後,或赦免後五年內
3.行為人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4.前罪非於外國法院受裁判
5.準累犯
6.假釋中復犯罪非累犯
7.緩刑期滿後犯罪非累犯(因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同自始未受效力,並非受徒刑執行完畢)
8.累犯最高加重二分之一,無最低限制,屬法院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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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302

第 47 條

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 49 條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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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271
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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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908

(A)須以前犯罪曾受徒刑或拘役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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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090
(A) 須以前犯罪曾受徒刑或拘役的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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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301

補個累犯相關釋字:J775


解釋文:

  •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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