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5.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規定,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係為強化該等客戶資訊之透明,客戶或具控制權者
為下列哪些身分者,考量其風險較低,或已有其他資訊透明之要求,無需適用辨識與驗證實質受益人身份之規定?
(A)我國未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
(B)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C)宗教團體
(D)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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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2174), C(427), D(2053), E(0) #3159233
統計: A(480), B(2174), C(427), D(2053), E(0) #3159233
詳解 (共 2 筆)
#6019434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3 條 第七項第三點
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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