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8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賣 A 地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予乙,乙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
(B)乙基於 A 地買賣契約,自行占有 A 地,是有權占有
(C)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則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A 地
(D)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乙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
(E)若甲已交付但尚未移轉登記 A 地予乙,甲仍然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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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208), C(71), D(284), E(287) #1646856

詳解 (共 8 筆)

#4183381
原則上不動產之買賣交易,所有權移轉需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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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298
(A)甲尚未交付A地予乙,仍為有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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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590
基本上這類型的題目需要掌握兩個大方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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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456

按不動產之出賣人固負有交付其不動產於買受人之義務,但在未交付前,出賣人繼續占有該買賣標的物,究難指為無權占有,亦不因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異。

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移轉所有權生效要件,行使土地之收益權,依民法第373 條規定,以先經交付為前提。

故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自難謂原出賣人為無權占有;又按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依民法第373 條之規定,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

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 人仍無收益權。所有權雖未移轉,而標的物已交付者,買受人亦有收益權。從而買賣標的物如尚未交付,買受人既未取得買賣標的物之利益,似無利益受損害之可言。


上面是實務的穩定見解,至於王老師的批評也是正確,但選擇題我們有實務選實務。所以買方在賣方交付之前,不能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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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305
(A)若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予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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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369

To樓上帥神:

(A)的部分,373是處理危險承擔和收益歸屬,可以從此條推得甲仍為有權占有嗎?

雖然我知道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53號判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001號判決同)認為:

不動產之出賣人固負有交付其不動產於買受人之義務,但在未交付前,出賣人繼續占有該買賣標的物,究難指為無權占有,亦不因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異。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移轉所權生效要件,行使土地之收益權,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以先經交付為前提。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自難謂原出賣人為無權占有

因為未交付,買受人還沒有取得收益權,所以出賣人並非無權占有?


另補充,王澤鑑老師認為只有買受人可對出賣人主張有權占有,出賣人有交付義務,不能主張有權占有,所以認為實務見解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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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466

(A)若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予乙,乙不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參民法373) 
(B)乙基於 A 地買賣契約,自行占有 A 地,是權占有(參民法758) 
(C)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則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A 地(參民法179) 
(D)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乙不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甲有權占有 
(E)若甲已交付但尚未移轉登記 A 地予乙,甲不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因乙有標的物交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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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974
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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