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8 富商甲之友人乙因買賣股票失利,意圖勒贖強擄被害人甲後隨即將甲殺害,但於取贖時,為警逮捕, 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乙犯擄人勒贖殺人罪嫌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時,法院得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B)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故法院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C)被告雖陳述有利之事實,但卻未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仍不得逕以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D)被告未據實陳述時,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E)被告主張其有不陳述之自由,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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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93), C(787), D(720), E(804) #906364

詳解 (共 4 筆)

#3489501
(A)被告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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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47
B: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據為有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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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沒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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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216

(A) 被告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時,法院得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基於緘默權保障,法院不得逕為不利認定,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B) 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故法院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102 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C) 被告雖陳述有利之事實,但卻未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仍不得逕以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另按刑事被告就被訴事實不僅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且享有 為自己提出有利主張或作有利舉證之權利,然此等有利被 告之積極抗辯,除其抗辯內容係針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 之者,仍應由控方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外,其他抗辯之提出 ,自應由被告指出證明其抗辯或主張存在之方法,以便法 院為必要之調查,兼免被告藉此延宕訴訟。刑事訴訟法第 96條後段「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第100 條「被告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 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等規定,即在揭明法律賦予被 告積極抗辯權之同時,併要求其負有就陳述有利之事實或 主張有利之辯解,指出證明之方法之責,從而被告對於所提抗辯未盡提供證據資料,以致法院無從調查,雖不能因此即令負擔不利益判決之結果,但此等抗辯既屬不成立, 其不能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上字第5938號判決意旨參照)

(D) 被告未據實陳述時,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此乃當然之理。

(E) 被告主張其有不陳述之自由,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基於緘默權之保障,此乃當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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