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加重結果犯成立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之基本行為必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並無成立加重結果犯之餘地
(B)加重結果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
(C)加重結果犯之加重結果,須與基本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有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可能
(D)加重結果犯,以刑法對於加重之結果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加重結果犯的公式:基本故意+過失加重基本...
未解鎖
B 錯在(有預見) 不用真的有遇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