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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 關於加重結果犯成立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之基本行為必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並無成立加重結果犯之餘地
(B)加重結果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
(C)加重結果犯之加重結果,須與基本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有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可能
(D)加重結果犯,以刑法對於加重之結果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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