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 集會遊行法所定有關救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否准,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出申復
(B)申請借用市立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集會,遭該中心否准,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C)因於遊行解散後未清理遺留現場之垃圾,遭該管警察分局處罰新臺幣 1 萬元罰鍰,應向該管警 察局提出申復
(D)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作成之附帶限制參加人數之集會遊行許可處分,應向臺北 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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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14), B(4839), C(1740), D(3030), E(0) #3116839
統計: A(5514), B(4839), C(1740), D(3030), E(0) #3116839
詳解 (共 9 筆)
#5856411
(A) 申請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否准,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出申復
(B) 申請借用市立文化中心(交通部觀光局所轄-行政機關)會議室舉行集會,遭該中心否准(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
第 8 條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禁制區如行政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等,原則上是不能集會、遊行(除非主管機關核准)。
警察機關否准,當然也就無法提出申復來救濟。
禁制區如行政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等,原則上是不能集會、遊行(除非主管機關核准)。
警察機關否准,當然也就無法提出申復來救濟。
第 8 條
第二項: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C) 因於遊行解散後未清理遺留現場之垃圾,遭該管警察分局處罰新臺幣 1 萬元罰鍰,應向該管警察局提出申復
集會遊行法之申復乃是警察機關否准許可或不許可後,才能實施行政救濟(申復、訴願、行政訴訟)之訴願先行(前置)主義。
而處罰一萬元罰鍰乃係秩序罰,與否准集會、遊行含義不同,罰鍰要循訴願、行政訴訟較適合。
集會遊行法之申復乃是警察機關否准許可或不許可後,才能實施行政救濟(申復、訴願、行政訴訟)之訴願先行(前置)主義。
而處罰一萬元罰鍰乃係秩序罰,與否准集會、遊行含義不同,罰鍰要循訴願、行政訴訟較適合。
(D) 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作成之附帶限制參加人數之集會遊行許可處分,應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係申復,非訴願。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准許可但有附帶限制參加人數)、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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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673
解題前先複習申復及訴願
申復:適用範圍較廣能在行政及司法領域表達異議。
訴願:適用範圍僅限於行政行為。
選項A
雖然於禁區舉辦集會遊行,遭拒絕是必然的,但不影響人民是否提出申復之行為,故此選項也能選,但較有爭議。
選項B
依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二項: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因室內集會無需申請,但又遭否准,公民依正常程序提出訴願,此題流程正確。
個人見解,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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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606
(A)集遊法第6條:集會、遊行不得在禁制區 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第4條:原則禁止於禁制區集遊;例外經禁制區主管機關同意
(B)集遊法第8條第2項:室內集郵無需申請許可
(C)罰鍰需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D)集遊法第16條:應提申復,非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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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355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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